[]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2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3
实施时间: 2004-3-3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6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长沙市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摊销表内应收利息的请示》(长商银[2003]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湘财政监督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3]3号)精神,同意你行在2003年度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1082万元。
  你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76号)的规定,向省地税局直属局申请审核确认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冀国税函[2003] 2003/6/8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赣地税发[2001] 2001/4/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 鲁国税函[2007] 2007/7/31
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法释[2025]2号 2025/2/1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 吉地税发[2001] 2001/10/2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 湘地税函[2002] 2002/12/1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 内国税计字[200 2000/6/3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 厦国税发[2005] 2005/11/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 浙国税所[2007] 2007/8/1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逾期履行债务的利息是否应属于 穗地税函[2004] 200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