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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长沙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2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3
实施时间: 2004-3-3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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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交通银行长沙分行:
  你行《关于冲销以前年度“1321应收利息”的请示》(交银湘[2003]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湘财政监督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3]3号)精神,同意你行在2003年度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890万元。
  你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76号)的规定,向省地税局直属局申请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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