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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木材厂所欠地方各税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3]8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7
实施时间: 2003-7-1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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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省林业厅《关于减免长沙木材厂所欠地税的请示》(湘林产[2003]08号),经我局认真调查研究,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于长沙木材厂2001年以前所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为5413354.57元,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精神,按程序确认为呆帐税金,今后按总局统一规定办理。
  二、对于长沙木材厂2001年、2002年所欠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采取如下办法处理:
  1、对于2001年、2002年所欠营业税175623.01元,督促缴纳入库。
  2、对于2001年、2002年所欠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898687.55元,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希今后加强年度征管,不再造成陈年累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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