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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2002年度应税营业额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3]7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8
实施时间: 2003-6-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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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2002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函》(湘农银函[2002]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由于你行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在冲减2002年的应纳税营业额时,实际冲减数与计划下达数存在差异,因实际发生的冲减数未超出控制额度,经研究,现同意你行在原已冲减5700万元的基础上再追加冲减1150万元(各市、州冲销数额详见附表)。
  你行下属各基层纳税银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76号)的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办确认手续。
  附件: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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