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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从税务机关购进发票防伪专用品不能抵扣税款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16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0
实施时间: 2004-7-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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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从税务机关购进发票防伪专用品抵扣税款问题的请示》(德国税发[2004]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海关完税证、货物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外,仅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购进发票防伪专用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税款。
  特此批复。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发票 抵扣 批复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1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一处 傅鸿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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