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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证券服务部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2]56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5
实施时间: 2002-8-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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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税局直属局:
  你局《关于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证券服务部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2002]038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部分市州成立的证券服务部具体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行情、电话委托和自动委托、信息咨询服务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服务部在经营过程中未设立帐簿,不进行核算,不直接收取客户的任何费用,所有股票交易均通过托管的恒信证券营业部的席位完成,所有费用也由恒信证券营业部直接向客户收取,进行统一核算。因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上述证券服务部不具备营业税纳税主体资格,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由其托管的恒信证券营业部负责缴纳,其纳税地点为托管的恒信证券营业部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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