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3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2
实施时间: 2004-2-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1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办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已下发各地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增值税“一四六小”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把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统一到总局制定的办法和省局的工作部署上来。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到办税服务厅指导工作,到基层跟班作业,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工作中要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流转税部门做好政策工作,技术部门做好货物运输信息传递工作以及其他技术支撑工作,切实把增值税“一四六小”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抓好落实。从省局调研和了解的情况看,各地仍存在文件贯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现象。各地要按照总局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的要求,立即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表二》]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方式,可据实际情况采用刻制专章进行修改或重新印制。2月份申报期《附列资料表二》未作修改或相关资料报送不齐的,必须在当月申报期后逐户补齐。3月份全面实施增值税“一窗一人一机”管理模式,各类抵扣凭证不符合要求或比对不符,以及信息资料不齐的,一律不允许抵扣。
  三、切实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各地按照省局的要求,先后研究制定了一些办法和措施:应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的,要尽快结合实际加强管理。要注意抓好源泉控管,抓住重点企业、行业,把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做到规范化。
  四、做好征管软件的升级比对工作。2月1日起,各地必须应用CTAIS软件和省推征管软件已增加的货物运输发票比对功能,做好货物运输发票的票表稽核和比对工作[有关操作说明详见《一般纳税人升级程序使用说明》]。有关废旧物资发票信息的比对工作,请各地在2月底前注意查询和接收新程序。
  五、增值税“一四六小”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期有关数据统计表明,“四张”票的抵扣税额呈上升趋势。这既有经济增长的正常原因,又反映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此各地要加强分析,进一步加大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力度,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学习,使每个税务干部都能掌握“一四六小”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和意义,又熟悉操作流程。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大力开展企业办税人员的培训辅导。各地在贯彻落实增值税“一四六小”工作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 2016/3/1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财税[2003]260号 2004/1/1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 重庆市国家税务 2016/7/1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浙国税流[2009] 2009/1/5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 甘国税函发[200 2006/12/22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8/1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 沪国税流[2000] 2000/12/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 京国税发[2004] 2004/3/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乐山龚嘴水力发电总厂增值税征收问 川国税函[2002] 2002/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 京国税发[2006] 200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