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天然气井口、净化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3]26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5
实施时间: 2003-12-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3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省天然气井口、净化环节增值税预征与清算的实际情况,为兼顾预征环节所在地与清算环节所在地利益,经研究,对天然气生产井口、净化环节的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天然气井口环节预征率从现行的7元/千立方米提高到15元/千立方米,净化环节预征率从现行的4.5元/千立方米提高到6元/千立方米。
  二、预征率调整执行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预征率后,预征税款的划拨,仍分别由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发[2000]109号文]规定执行。
  四、天然气井口环节、净化环节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后,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于2004年1月15日前做好2003年度预征、清算税款的结算工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14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4] 2014/10/2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 云国税函[2004] 2004/6/30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15]43 2015/11/25
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 2013/6/2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 内政办发[2015] 2015/2/4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 苏价工[2013]24 2013/7/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 琼价价管[2012] 2012/6/20
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 发改价格规[202 2021/6/7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武汉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批复 鄂价环资函[201 2014/12/3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 黑价经[2013]32 20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