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
实施时间: 2001-1-2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3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三、要加强对老年服务机构减免税的管理,其减免税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将另文明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国税流[2000] 2000/4/12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 浙财税政[2017] 2017/9/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 桂地税发[2004] 2004/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 深地税发[2000] 2000/4/1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有关税收政策 皖国税函[2004] 2004/6/2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京地税再[2004] 2004/12/1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 穗财法[2003]98 2003/7/2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01]20 2001/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1] 2001/7/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鄂国税发[2000] 20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