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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3]47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30
实施时间: 2003-6-3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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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渝价[2003]3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方便工作,全市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向所在地区、县(市)物价部门申报公示。
  二、各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在2003年尚未年审的,应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审。
  三、2003年7月底前,各单位按照通知和附表的要求,将本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填写《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申报表》,并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家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78号)附上,直接向当地物价局申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进行公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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