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6]21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30
实施时间: 2006-8-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1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得委托国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申请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纳税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购车单位(人]对所购机动车类型、厂牌型号、单价、金额等内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购车单位(人]的组织机构或身份证明等。
  三、对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规定征收税款,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一栏的代码应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代码一致,统一使用CTAIS版本“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数代码。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配售、保管由征管部门负责;开票软件的安装、培训及技术咨询由信息中心负责。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8/2/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 2007/7/3
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行业 保监产险[2008] 2008/1/1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 青地税发[2007] 2008/1/1
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保监产险[2007] 2007/2/2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发票问题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7/10/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 琼国税发[2006] 2006/6/18
大连海关关于明确进口机动车检验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1/12/3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6/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 渝地税发[2003] 20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