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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6]23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8
实施时间: 2006-9-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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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我省国税机关为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注册登记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交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有关信息,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监管工作。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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