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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00]4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2
实施时间: 2000-11-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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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央下放我省的15户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债转股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的规定,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按中央、地方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金库;未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省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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