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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00]2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1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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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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