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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3]8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31
实施时间: 2003-3-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3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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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900-----1200元提高到3000------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400-----600元提高到1500------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60 元提高到150元。授权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上述提高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起征点,并于4月底前报省局备案。
  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执行。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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