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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字[2006]7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3
实施时间: 2006-6-13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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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柳地税报[2005]18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须符合以下认定标准: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价值作为出资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或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二、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时,其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必须达到60%(含)以上,方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其安置随军家属人数未达到总人数60%的,不管今后安置随军家属人数是否有变化,都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业必须具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表明其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且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查认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抄送:各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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