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预[2002]56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6-26
实施时间: 2002-6-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6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属地方分享的50%部分,一律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国库。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 2012/7/2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 沪税稽[2001]32 2001/4/18
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 鄂财综发[1998] 1998/12/1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收基本养 渝劳社发[2002] 2002/6/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 琼地税函[2012] 2012/3/2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不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 2010/2/3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免除工伤人员欠缴养老保险 2024/8/6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用人单 2026/1/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 青劳社办[2006] 2006/11/2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 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