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7]24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5
实施时间: 2007-8-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4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在取得有权机构认定前就已发生销售,其产品能否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科 技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之一是,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并且该软件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只有软件企业已取得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后,其销售符合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才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 晋国税发[2003] 2003/12/1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 晋国税函[2003] 2003/6/16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 国税函[2005]93 2005/10/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8] 2008/6/1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铁 云国税函[2003] 2003/4/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10年上半年 沪地税所[2010] 2010/8/1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 津国税流[2001] 2000/6/2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1年第四季 沪地税所[2012] 2012/2/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 川国税函[2000] 2000/1/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问 深国税发[2006] 20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