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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48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8
实施时间: 2004-8-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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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秀山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秀国税发[2004]130号)收悉。请示中反映:关于县内部分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以农副产品为原辅材料,但此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均无收购业业务,即无农副产品收购经营范围。这部分生产企业购进农副产品可否使用收购业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回复如下: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收购业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8号)规定,一切从事收购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在收购农产品生产用的原材料或废旧物资,均必须使用“重庆市收购业专用发票”。你县部分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以收购农副产品作为原辅材料的,收购时应按规定使用“重庆市收购业专用发票”。是否申报抵扣税额的问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288号)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查其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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