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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2]21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3
实施时间: 2002-9-3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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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加油站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大部分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的税控装置已实现税控初始化,并投入使用,有效地加强了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目前,由于还有部分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税控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控,纳税申报额偏低,造成税收流失。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现提出如下要求:从2002年10月1日起,对加油机税控装置未进行税控初始化以及加油站财务核算不健全,或加油站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地中石油、中石化公司同等加油机枪数的加油站销售额,核定征收其增值税。
  以上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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