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乐山龚嘴水力发电总厂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2]2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9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0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乐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属龚嘴水力发电总厂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乐国税发[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龚嘴发电总厂已于2000年11月从省电力公司分离出来,与国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省投资公司组建成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属于省电力公司系统内企业,其征税办法发生变化。请成都市、乐山市国税局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公司系统外实行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经营的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122号]规定执行。
  本批复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号 2015/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2007年版出口 京国税函[2008] 2008/2/13
关于《金融服务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及业务需求 中国注册税务师 2017/2/2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贡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 国税函[2003]70 2003/6/1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菜籽油生产企业增值税 陕国税函[2009] 2009/1/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云国税函[2008] 2009/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粤国税发[2004] 2004/12/24
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关于申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报送补充 财驻粤监[2006] 2006/12/2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0] 2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