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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3]6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4
实施时间: 2003-7-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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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电子申报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同时打印报送纸质申报表,替代手工报表。
  二、对未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3年8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并采取手工填制方式报送,新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区局统一印制下发使用。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同时废止。
  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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