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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4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6
实施时间: 2004-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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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宣传工作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迅速进行布置,并将文件内容通过办税大厅和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向纳税人宣传,在2004年2月25日前将文件复印件送到每一户纳税人,并履行签收手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月份申报时应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质开具清单》的纸质资料,于2004年2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补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内容的修改经请示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5、6、7、8栏内容修改的同时,还应对28、29、30、31栏内容进行相应修改。修改方法如下:
  (一)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栏次内容的修改,市局已于2004年2月4日在市局网页上发布了《关于电子报税系统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请各地按照市局通知要求进行修改。
  (二)未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渡口区、合川市暂除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栏次内容的调整,暂由纳税人按要求自行进行人工修改。
  四、各区县(市)局必须监督辖区内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大小和式样刻制“开票人专章”,并于3月10日前将备案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统计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五、“开票人专章”式样中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编制规则如下:代码共计7位,第一位为国税机关代码“1”;后六位为各区县局机关代码。如:江北区国税局编码为:1500105。各区县(市)局必须将本局的税务机关代码书面告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六、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联系人:流转税处 王洪明67676807 李明光67676810 周洪川67676838 信息中心 王建67676319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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