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电信公司和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2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5
实施时间: 2004-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87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电信公司和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电信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国家税务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缴纳征收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就地监管职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企 闽国税函[2007] 2007/12/2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浙国税所[2005] 2005/7/1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云国税函[2002] 2002/5/1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并入中国 皖国税函[2001] 2001/7/1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 渝国税函[2003] 2003/6/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 浙国税所[2000] 2000/9/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渝国税函[2001] 2001/11/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 渝国税发[2003] 2003/6/2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我省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 皖国税函[2002] 2002/11/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渝国税函[2001] 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