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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20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31
实施时间: 2003-10-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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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在2003年10月31日前将《公告》送达到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履行签收手续。
  二、各单位立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的公示栏上,或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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