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字[2002]3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0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除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之外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规定为:每笔呆帐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各级国税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盟市级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旗县级国税局审批。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果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呆帐准备金,需二级成员企业分解呆帐准备金指标或分解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指标的,应由自治区二级成员企业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三、对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呆帐准备金的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如由各成员企业单独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各成员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盟市国税局申报,并附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经各盟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资分配[200 2004/12/27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 苏财税[2026]2号 2026/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财 粤国税函[2004] 2004/5/24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 闽财税[2016]45 2016/12/27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 京财税[2020]26 2020/12/30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 津财税政[2025] 2025/12/1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141号 2015/12/3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 晋国税所发[200 2000/4/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资 鄂国税函[2001] 2001/6/7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