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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2]4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6
实施时间: 2002-1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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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网通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由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按本通知所附名单进行监管。
  二、中国网络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如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项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要求,由成员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后,各级国税局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税事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
  1、中国网络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2、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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