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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02]90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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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目前,全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和落实阶段,农业税收征收工作也已进入实征阶段。近日,部分地区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2002年全区农业计税主粮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280号)中规定的计税主粮(玉米)价格,与当地政府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计税主粮价格不一致,有的高于自治区政府规定的价格,有的低于自治区政府规定的价格。为了保持政策的一致性,确保今年全区农业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农业税计税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当地政府确定的2002年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高于自治区政府规定价格的,要按自治区政府规定的计税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主粮价格低于自治区政府规定价格的,今年暂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价格执行。在接此通知前,如果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主粮价格已经向农民征收了农业税,农民没有反映可不作调整。
  从2003年起,全区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包括小麦、玉米)一律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规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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