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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2]3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29
实施时间: 2002-9-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0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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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所属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应纳所得税额5%的比例在成员企业所在地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全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足15%的部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在呼和浩特市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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