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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7]7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5
实施时间: 2007-3-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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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不许将税收执法权变相交由税务师事务所,不许强制指定税务代理,地税机关的在职人员不得从事税务代理,违者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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