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10]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4
实施时间: 2010-3-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6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了做好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契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购房人能够顺利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将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依据《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在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购房人单方办理房屋登记前,应及时向本区、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凭《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为购房人办理缴纳契税手续。
  三、购房人在办理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缴纳手续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购房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的,应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预售备案房屋,提交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未预售备案或申请人与备案的购房人不一致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备案的购房人已故的,提交继承公证书;
  (三)交齐合同约定房价款的购房发票或收据;
  (四)房屋登记表;
  (五)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
  二○一○年二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 厦国税函[2009] 2009/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 津地税企所[201 2010/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办 甬地税二[2002] 2002/10/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1/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 赣地税发[2002] 2002/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1999]12 1999/8/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渝地税发[2013] 2013/4/2
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 税总函[2017]51 2017/12/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房地产模拟评税深化试点 渝地税发[2009] 2009/6/2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 云地税农字[200 200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