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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1]38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9
实施时间: 2001-9-2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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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637号)转发给你,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稽查局对受托协查发票必须按期回复,逾期不回复的,省局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异地受托协查发票税务机关的要求,对从稽核系统中导出的作废、失控发票提供并寄送税务证明,以保证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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