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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1]33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3
实施时间: 2001-9-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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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其增值税征免审批程序及具体办理免税手续,继续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30号)执行。
  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度5月底前向国家税务局上报各地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批准,对过期上报的,省国税局一律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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