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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2]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8
实施时间: 2002-1-28
法规类型: 业务招待费 其他费用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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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需要按照全区汇总邮政业务收入计算提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全区统一分配使用的,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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