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0]27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31
实施时间: 2000-8-3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2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其自产自用制剂是指自配自产片剂、注射剂、气雾剂、栓剂、丸剂、酊剂等。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未明确将医疗机构(不包括个体医疗诊所)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前,可暂按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医 浙财社[2015]13 2015/10/1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 厦地税发[2001] 2001/4/1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 津国税流[2000] 2000/8/21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 济地税函[2005] 2005/7/27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 鲁地税函[2005] 2005/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3] 2003/8/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 渝地税发[2001] 2001/1/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铁路输油[汽]管道工程征税问 甘地税一[2001] 2001/1/4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 财会[2018]25号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