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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按比例返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会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2010]2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0-3-2
实施时间: 2010-3-2
法规类型: 信息公告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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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拓展,根据中注协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精神,经中注协财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部分返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上缴的会费。返还原则和程序是:按各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实际上缴中注协团体会费的10%予以返还;由中注协统一拨付至各地方协会,各地方协会自接到中注协拨付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返还至所属会计师事务所。
  特此通告。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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