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07]53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1-27
实施时间: 2007-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0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桂地税函[2007]61号)收悉。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对发票的各种需求不断增加,为满足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现就你局2007年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为最终销售价格,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部门在销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一律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级税务部门与自治区地税局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地税局确定。
  三、上述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附件:广西地税系统 2007年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 云价收费[2012] 2012/5/3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 苏价费函[2006] 2007/1/1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 苏财综[2003]71 2003/6/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报关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08]41 2008/10/15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陕价行函[2012] 2012/3/26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颁布《江苏省 苏价服[2007]29 2007/9/12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银行代收费业 皖价费函[2007] 2007/12/1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高校联合培养理论与应用 粤价函[2012]44 2012/4/2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培训班收费标准备案的 琼价审批[2009] 2009/12/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 桂地税函[2003]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