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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07]53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1-27
实施时间: 2007-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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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桂地税函[2007]61号)收悉。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对发票的各种需求不断增加,为满足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现就你局2007年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为最终销售价格,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部门在销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一律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级税务部门与自治区地税局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地税局确定。
  三、上述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附件:广西地税系统 2007年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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