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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7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8
实施时间: 2003-5-8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2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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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清理、宣传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
  二、按照《通知》要求对具有应税业务、不予征税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将核实后的代表机构名单于2003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局(涉外处);对需要按《通知》要求给予免税的,请按规定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和检查。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征管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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