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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4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7
实施时间: 2003-3-7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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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重庆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该政策自文件收到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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