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2]32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6
实施时间: 2002-7-2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7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价[2002]3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时,凭下岗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普通发票领购簿、登记簿的工本费,并在下岗证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同时,各区县(市)局将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下岗证复印件按季上报市局。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 青劳社厅发[200 2005/5/2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湘地税发[2003] 2003/6/3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穗国税发[2006] 2006/6/6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 哈办发[2005]30 2005/10/30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 云政发[2008]75 2008/5/1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税收优惠 川地税函[2005] 2005/6/2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 渝国税发[2003] 2003/9/23
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 2014/11/2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就业再 赣国税发[2005] 2005/12/9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辽财办预[2014] 20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