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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8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1
实施时间: 2002-4-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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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该批复所指不征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必须是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整体转让的行为。转让企业部分资产的行为,以及转让独立核算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行为,都不属该批复的不征营业税范围。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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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转让企业产权营业税政策 苏地税函[2005] 2005/5/3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2] 200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