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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1]9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1
实施时间: 2001-9-21
法规类型: 银行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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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金融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要求,对各银行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以后的应税营业额中给予冲减。各银行的应收未收利息已由旗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经自治区国税局研究决定,现将2001年冲减计划下发给你们,请各地在2001年的两个征期内予以冲减。
  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应收未收利息2001年冲减计划
  附件2: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应收未收利息2001年冲减计划
  附件3: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应收未收利息2001年冲减计划
相关附件:
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应收未收利息2001年冲减计划.doc    
附件2: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应收未收利息2001年冲减计划.doc    
附件3: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应收未收利息2001年冲减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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