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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地税机关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信息传递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5]23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
实施时间: 2005-11-2
失效时间: 2007-6-18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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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487号),现将国税、地税机关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信息传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底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由各级地税部门积极主动联系同级国税部门,向各市、县(市)国税局车购办获取车购征收信息资料(纸质或电子文档)。
  二、对2005年8月后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由各市、县(市)国税局车购办采集,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各级地税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接收和审核工作。
  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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