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银行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1]18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30
实施时间: 2001-8-30
法规类型: 银行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9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银行在今后5年内冲减应收未收利息额的请示》(内地税直[2001]6号),根据国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在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等5家银行,在今后5年内以2000年底以前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按每年20%的比例冲减应税营业额。
  附:各银行冲减营业额额度表(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2000年底前逾期 鲁国税函[2002] 2002/9/2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 冀地税函[2001] 2001/11/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 京地税营[2003] 2003/1/28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苏财税[2003]9号 2003/2/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 京国税函[2003] 2003/3/1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 2015/9/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京国税函[2002] 2002/12/1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 冀地税函[2011] 2011/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 闽国税函[2001] 2001/9/10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 琼财税[2003]48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