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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1]3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6
实施时间: 2001-8-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6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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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所属的盟市、旗县分公司2001年度按照应缴纳所得税额的35%在其所在地就地预交,不足60%的部分由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就地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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