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农便函[2005]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5-30
实施时间: 2005-5-30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文件” )精神,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管要求明确如下:
  一、认真学习两个文件的精神,充分认识平抑房价的重要性。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反展全局。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坚决执行两个文件中的新的税收政策。两个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普通住房的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契税征管。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执行契税政策,对个人承受非普通住房的,不得减免契税。
  三、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前后的契税征管衔接问题,可以借鉴浙江、青岛等地的做法,即公告要求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1日前符合原优惠政策的,要限期进行契税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要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 2008/4/8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契税计征问 鄂地税函[2006] 2007/10/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 深地税发[2006] 2006/8/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新地税函[2011] 2011/12/22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豫财税[2021]11 2021/9/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 2008/9/25
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 2000/7/11
契税法 主席令13届第52 2021/9/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 2006/12/11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办税事宜的 2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