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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2]6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8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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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考虑到纳税人2001年度发生的各种补偿性支出已在税前据实列支的实际情况,因此,其发生的补偿性支出,经主管区县(市、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属实后,准予在2001年税前据实扣除;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发生的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经主管区县(市、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原则上在3年内均匀摊销。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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