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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二十一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5]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6
实施时间: 2005-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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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南京二十一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悉。根据苏地税发[1999]10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南京二十一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181.1万元(具体名单及金额见附表)这些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上交总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总机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使用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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