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非典”防治期间适当调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10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
实施时间: 2003-6-1
失效时间: 2003-9-3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9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由于“非典”的原因,我市部份区县(市)一些个体纳税人,特别是大型集贸市场的个体纳税人,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适当减轻个体税收负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重点防治“非典”期间,对我市个体经营户(含集贸市场内)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达到起征点标准以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间5、6、7、8、9月),各区县(市)国税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纳税人现定纳税额基础上,对纳税额作适当调整,调减幅度不得超过20%。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作好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定额调整工作,确保所有经营受到“非典”影响的纳税人在防治“非典”期间定额及时得以调减,以减轻其纳税负担。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 闽国税发[2006] 2007/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 豫政办[2023]59 2023/11/9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 鄂退役军人发[2 2023/3/2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 2013/10/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 津政办规[2024] 2024/9/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 2017/1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 福建省地方税务 2014/3/2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 黑地税函[2011] 2011/8/23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送《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 沪市监注册[202 2023/6/4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 京市监发[2021] 20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