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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1]21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3
实施时间: 2001-9-3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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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根据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现明确如下: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关于“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回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均不属于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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